第19讲 关于推倒重置的“房屋、建筑物”该如何处理
作者:徐桂鸣 来源:中财讯集团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其间征纳双方就增值税的发票开具、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率适用、税额计算以及纳税申报等相关争议问题不断出现。【税客争鸣】就增值税有关问题从理论探讨到实务操作、案例剖析等,展开全面、系统、深入阐述,以期帮助广大财税人员科学、合理、有效用好税收政策,掌控涉税风险。
关于推倒重置的“房屋、建筑物”该如何处理
【本期提示】《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发布以来,企业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财税处理,是通过“在建工程”还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本期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究。
【问题咨询】某化工企业近期准备拆除因长期遭受腐蚀而无法满足生产需要的厂房(已废弃两年),同时又准备在原地址上重新建造新厂房,但因为该厂房尚处于折旧年限内(已经计提折旧16年),请问:该厂房是通过“在建工程”还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两种处理方法的区别有哪些?
【相关分析】
一、财务处理
该厂房从实际情况来看,已完全不具备使用价值,客观上已经属于报废状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关于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即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理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该厂房折旧尚未计提完,另一方面又要在原址上重新建造,形式上属于推倒重置行为,是否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处理呢?《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客观上,该厂房的重建不应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二、涉税分析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对照此文的规定,原厂房的拆除与重建属于推倒重置,应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由于该厂房的重建实际上不属于“提升功能”,故笔者认为,原厂房的拆除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新厂房的建造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三、两种处理方法的区别
(一)房产税的区别
如果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原厂房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将增加重置后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可能会导致以后每年多交房产税。如果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将不会出项今后多交房产税的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如果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原厂房的净值并入重置后固定资产计税成本,该净值将通过以后年度逐年计提折旧来减少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如果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则该净值可直接在拆除当年报损,一次性减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报损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较大,可减轻企业当年税负,即获得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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